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一封来自检察机关的信

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次数:1775 次

编者按:又是一年开学季,为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小未”团队精心制作了一封信,请广大家长和同学们查收。

民法典“未”你而来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各位同学、老师、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浓浓的年味儿还没散去,新的学期已经到来,“洛小未”又和大家见面了!同学们正是风华正茂、朝气蓬勃的年纪,是学知识、长本领的时期,也是世界观和价值观养成的关键期,作为你们的检察官朋友,我们有责任更有义务,在你们人生的关键时刻帮助大家一起培养法治意识。这次就结合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和大家共同探讨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一、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堪称是一部百科全书,其内容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规定了我们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结婚生子、死亡,从柴米油盐到衣食住行的权利。如,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规定了胎儿继承权;同时规定了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比如公民作品发表权,法律保护致其死亡后第50年!民法典为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提供了指南和行为规范,遇到的很多问题都能从中得到答案。比如,老人倒地扶不扶?民法典告诉你,要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再比如,疫情之下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可以看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对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不仅解决了我国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很多创新。

  二、民法典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了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对未成年人的每一项权利更是规定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发育的规律,民法典划出了三个年龄界限: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满8周岁,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实施。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18周岁以上或者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学们大多数应该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有的同学瞒着家里,偷偷用父母的钱进行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大额甚至巨额支付,像是打赏主播或是买游戏装备花费了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这些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是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这些行为便是无效的。当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不是纵容,更多的是倡导大家要做与自己年龄、智力相符合的事。

  三、民法典重视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家规严、家风正,有助于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入社会后,也会形成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例如,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能在家庭教育中找到问题根源。打骂型家庭的孩子容易形成暴力思想甚至会有暴力行为;溺爱型家庭的孩子容易形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稍有挫折就会走向极端。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纳入婚姻家庭编,并作为第一款,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引领。

  四、善用民法典指引生活

  同学们要利用时间多学习多了解民法典,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真正用其指引生活。一要心存敬畏。希望同学们能够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因年少而自恃,不因无知而无畏,在未来能够担当起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二要自我管理。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人生,是一场漫长的修行,同学们只有不断完善自己,磨砺自己,对自己负责,才能做到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三要担当作为。希望同学们能够肩负起时代赋予青年人的使命与责任,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在磨砺中出彩,在奋斗中升华!

  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始终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好检察职能,多措并举,不折不扣地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守护、见证同学们的健康快乐成长!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月18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机构设置
网上互动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证人权利

被害人权利

法律法规查询

检察听证

指导性案例

版权所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豫ICP备2022003923号-1  联网备案号: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