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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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发布10起“安商惠企”典型案例

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2-27 浏览次数:1708 次

为推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月23日,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召开全省深化民营经济法治护航工作机制座谈会,就建立完善服务民营经济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民企建设进行座谈交流。


会议宣布成立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河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单。


会上,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发布了10起全省检察机关安商惠企服务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安商惠企服务发展的具体成效,充分体现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法治是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胸怀“国之大者”“省之要者”,积极能动服务经济发展,联合省法院出台服务民企30条意见,出台深化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发展22条意见、安商惠企服务发展28条措施、疫情期间服务保障复工复产8条意见,依法能动履职,做实平等保护,以法治手段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

安商惠企服务发展典型案例


1.赛某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清理“挂案”能动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赛某平担任T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董事长期间,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一片27亩农田上建设物流园区,造成农田严重毁坏。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责令限期拆除,赛某平未实际履行,该局将犯罪线索移送漯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2016年9月9日,漯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赛某平立案侦查。2018年6月,T公司以500余万元价格购买土地增减挂钩指标。2019年10月,经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该27亩土地性质变更为建设用地。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在企业涉罪案件“挂案”清理活动中发现该案长期未处理,遂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2021年 3月4日,漯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以赛某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调查赛某平所占土地的性质、物流公司目前占地现状、是否存在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以及该物流公司2019年至2021年纳税情况等证据;自行补充侦查了租赁土地合同、赔偿费用支付及罚款交纳情况;听取了相关部门对该案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


经工作查明,T公司物流园建设系漯河市经开区引进项目,赛某平所占用土地在划定范围内,与被占地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按期足额给付了补偿款;因相关部门协调不及时造成未批先建事实,事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补办手续并补缴罚款,移送审查起诉前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物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岗位,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赛某平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2022年1月25日,漯河市召陵区检察院依法对赛某平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结合近年发生的违法用地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减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及时开展涉企“挂案”清理。检察机关强化监督意识,主动发现“挂案”线索,争取公安机关支持补充相关证据,并积极自行补充侦查,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对涉企 “挂案”妥善处理,使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二)谦抑审慎司法,能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依法督促企业补缴罚款,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又积极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情况发生。


(三)深化诉源治理,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融于一体,结合办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宋某文非法储存爆炸物立案监督案

监督撤案引导企业合规生产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某县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对该县双龙湾镇一处铁锌矿区升级改造,委托该县S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提供爆破服务,S公司安排宋某文为技术负责人。2021年3月17日,S公司将360公斤炸药、300枚雷管运至井下,临时存放于通风巷。19时46分该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X公司井下巷道违法存储爆炸物品,民警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炸药284.1公斤和雷管277枚。


2021年4月7日,该县公安局以宋某文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侦查。2022年2月14日,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县公安局说明立案理由。3月16日,县检察院通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3月17日,县公安局决定撤销宋某文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因涉案爆炸物数量巨大,罪与非罪认定存在分歧,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初步认定该案中临时存放爆炸物的数量和时间符合管理规定,并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自行调查核实,确保精准监督。县检察院自行开展调查,经调查认为,涉案企业的行为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在矿井下设置存放站的规定,且存放数量没有超过炸药500公斤、雷管1000发的限额,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还邀请县政协委员、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代表、企业代表等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各方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监督撤案。三是制发检察建议,推进溯源治理。针对涉案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机关对县域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典型意义


(一)精准监督,彰显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自行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做到精准监督,避免涉案企业在达不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陷入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秩序,彰显司法权威,突出监督效果。


(二)能动履职,确保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办理涉企安全生产案件,应坚持依法监督、主动作为,在政府、企业、司法机关之间,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溯源治理,凸显责任担当。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增强溯源治理意识和能力,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企业安全合规经营的深度融合,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凸显检察机关凡事“从政治上看”的立场和担当。


3. 闫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落实刑事司法政策

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一、基本案情


河南Y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在某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某行贿,并通过围标取得该工程。


2019年9月23日、2020年10月12日,项城市监察委员会、项城市公安局先后以闫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项城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和情况调查,对闫某取保候审并提起公诉,提出对闫某依法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项城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闫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综合研判,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期间,项城市检察院发现Y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系项城市重点工程,主动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联、企业主管等部门意见,综合闫某系自首和Y公司纳税、征信记录良好等情况,通过综合研判,决定将Y公司纳入“六稳”“六保”政策保护范围,对闫某适用取保候审非羁押强制措施。二是充分论证,提出缓刑量刑建议。为避免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使生产经营再次陷入困境,检察机关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类案生效判决,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认为适用缓刑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结合闫某积极认罪认罚、企业经营实际需要,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三是注重效果,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契机,建议社区矫正机关完善在矫企业人员外出请销假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在矫人员依法审批外出,保障其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决定对Y公司试行合规整改计划,疫情期间该企业生产经营平稳,企业管理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三、典型意义


(一)宽严相济,贯彻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同时落实安商惠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对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坚决从宽。


(二)能动履职,护航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结合办案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涉案单位提出建议,达到“办一案、带一片、帮一行”的效果,促进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4.A公司、丁某某等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审查 严格把关

确保“真整改”“真合规”


一、基本案情


长垣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2007年1月注册成立以来,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20项、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121项,年均纳税200余万元。丁某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9月至11月,丁某某经营A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上海某公司购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余元。2019年7月至9月,在企业自查期间,A公司主动将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共计82万余元补缴完毕。案发后,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A公司通过合规整改评估后,2022年5月24日,长垣市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严格审查企业合规条件。检察机关对具体案情及企业情况全面审查调查,发现A公司现有员工100余人,拥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已经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正逐步完善财税制度。A公司及丁某某认罪认罚,有较强的合规整改意愿,具备启动合规整改条件。二是合规专员深入跟进,监督企业全面合规整改。启动合规程序后,检察机关选取精干力量设置“合规专员”跟进监督,从升级硬件设施、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文化等方面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实现了合规整改目标。后经第三方评估,一致同意该企业通过合规验收。三是组织不起诉公开听证。经综合考量,检察机关拟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并召开包括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律师等参加的听证会。同时,向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业规范管理,强化溯源治理。


三、典型意义


(一)设置“合规专员”推进办案实践探索,制作“合规案件流程导航图”规范类案办理。为确保合规效果,检察机关设立“合规专员”,从案件筛选、合规计划审核、合规整改监督、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作、组织公开听证等全流程履职,并制作合规案件流程导航图,为类案办理提供参考,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行刑衔接,促进溯源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涉案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协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科工信局、行业协会等组织或部门,找准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问题,推进系统治理,以个案合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5.河南M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假冒注册商标案

多方协作同向发力

以个案办理促行业治理


一、基本案情


河南M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以研发、生产、销售聚絮凝剂为主业,拥有17项专利和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 “万人助万企”八大重点培育上市企业之一。李某某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某系该公司驻三门峡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售后技术人员。2021年5月15日,李某某在履行与B公司絮凝剂供应合同过程中,为减少亏损,未经权利人许可,指使王某某仿造C公司商标,贴在从其他公司进购的絮凝剂筒壁上向B公司交货,后被C公司员工发现并报案。经核算,该批絮凝剂销售额为18万余元。


2021年9月28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以M公司、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M公司通过合规整改评估后,三门峡市检察院于2022年5月20日对M公司、李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注重宣讲,力促合规适用。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中耐心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合规改革有关法律政策,消除疑虑,促进认罪认罚;在李某某表达合规意愿并作出合规承诺后,依法对该案启动合规整改。二是三级联动,确保合规成效。由于M公司经营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办案单位所在地分属不同市、县,三门峡市检察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同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三级检察机关合力推动合规整改。通过合规整改,M公司建立了约束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一票否决”制度,更新了线上财务审批系统,完善了企业管理体系。三是多措并举,扩大合规成果。三门峡市检察院采取组织公开听证、召开不起诉决定现场会、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牵头成立涉案企业联络小组和帮扶小组等一系列措施,帮助行业企业提升法治化经营水平。


三、典型意义


(一)坚持多赢共赢,凝聚合力推动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多方合作共赢的“大合唱”,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行业主管等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携手各方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向深入。


(二)注重标本兼治,做好企业合规整改“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坚持合规考察与跟进帮扶双管齐下,确保涉案企业真正“破茧成蝶”。通过办理个案着眼行业治理,多措并举把法治教育与警示教育齐抓共促,让更多企业从中受到警醒,努力实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推动全行业守法经营。


6.河南省某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检察监督案

上下联动 精准监督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新乡C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向中原银行有限公司新乡J支行(以下简称J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某纸业公司等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前,C公司提前向J支行偿还了2000万元贷款。之后新乡市某区法院执行部门以贷款未到期不能提前偿还为由要求J支行退回该笔款项,后通过强制措施将2000万元款项追回并划至另案申请执行人陈某账户。


2016年3月,J支行起诉C公司归还上述2000万元借款、某纸业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C公司还款,某纸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省检察院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于202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某纸业公司不承担2000万元的担保责任。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温情司法,充分倾听企业诉求。主动联系企业,了解案情,得知因本案标的额巨大,案件的执行已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通过走访企业倾听诉求,使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温度。二是调查核实,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调阅审查法院历次审判卷宗,查阅证据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担保的形成过程、法院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进一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三是准确适用法律,提出精准监督意见。省检察院审查认为,C公司提前返还贷款的行为,系依法履行双方合同的行为,发生案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某纸业公司依法不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四是主动履职,移送案件线索。省检察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发现另案即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六案存在规避管辖及事实不清等问题,遂指导新乡市检察院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最终该六案调解书撤销。


三、典型意义


(一)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助力安商惠企。以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为依托,对涉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诉求应听尽听,依法及时反馈审查过程及结果,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准确适用法律,强化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生效、履行、消灭、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本案抓住关键证据,认定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抓住关键节点,厘清提前还款行为生效时间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时间,提出精准监督意见。


(三)上下联动履职,强化监督效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针对另案即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六案存在的问题,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判,就此提出检察建议,最终该六案调解书全部撤销。本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上级院指导作用,达到办理一案纠正七案的效果。


7. K公司与Z公司处理施工合同

纠纷和解案

能动履职服务经济发展

检察和解助力纠纷一次性化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洛阳Z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与无锡市K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签订价值51.8万元的废水废气处理施工合同,由K公司为Z公司安装环保设备。工程完工后,Z公司向K公司支付80%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质保维修、尾款支付等发生纠纷。2018年12月,Z公司以设备不合格为由,将K公司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K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双方解除合同、K公司返还工程款、拆除设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K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其未在法定期间上诉被驳回,遂于2021年1月向宜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全面深入掌握案情。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民事审判卷宗、三次现场实地查看、多次听取双方企业负责人意见、咨询环保领域专家等方式,认真核实各项证据,审查法院判决,梳理出全案的问题焦点,确定工作思路。二是围绕焦点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民营企业家、知名律师等5名听证员围绕“设备合格与否”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听证员现场发表了评议意见,建议尽快彻底解决纠纷,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引导问题实质性化解。办案人员设身处地了解双方诉求,寻找利益平衡点,释法理、讲道理、融情理,最终双方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如约履行,撤回民事监督申请,从分歧对立走向互谅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落实安商惠企政策。服务企业发展就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机关自觉把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深度融合,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依法能动履职,采取灵活务实、高效的司法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以检察公开听证促矛盾实质性化解。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精准监督与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为解决双方企业长达5年的合同纠纷,充分发挥履职能动性,及时组织检察听证,通过听证以案件为基础,全面审视案件内外的所涉争议,聚焦当事人关切,找准利益平衡点,精准促和,让双方企业真正从诉累中解脱出来。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了办案、普法、暖心。


(三)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5年之久的诉讼已给双方企业形成了诉累,还将给双方企业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双方企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切实增强化解矛盾纠纷意识,积极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确定 “放下争议,化解矛盾,促进经营,服务发展”的工作思路,最终取得了双方认可的“共赢局面”,达到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感知公正三统一。


8.某加油站环境违法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纠正行政不当处罚

助力“放管服效”改革措施落实


一、基本案情


太康县某加油站2010年4月7日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10月,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批建不符的事实,对该加油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罚款3万元。该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


2021年7月5日,某分局申请太康县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处罚决定,7月8日,太康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加油站向太康县法院提出申诉,11月25日,太康县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该加油站向太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12月23日,太康县检察院作出支持某加油站监督申请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太康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4月10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及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0〕22号),对加油、加气站予以环评豁免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项目可以直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而某分局于2020年10月13日对太康县某加油站依据旧的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是组织公开听证。太康县检察院组织本案的公开听证会,商请太康县法院派员参加,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听证员一致认为对某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新的规定,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裁定,建议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三是制发检察建议。该院向太康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同时,向某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停止执行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康县法院和某分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


三、典型意义


清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是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检察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监督领域。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准确审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当前的政策要求和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服务国家“放管服”改革。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的加油站企业,仍要求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等,并以此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国家“放管服”改革举措的落地落实。


9.H公司违规经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安全

助力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基本案情


H餐饮具消毒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位于兰考县。2020年10月,兰考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公司未使用消毒与灭菌设备,也未使用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方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自检制度不完善,检验记录制度不健全,未附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未经消毒、未进行逐批检验就出厂,违反法律法规,给群众饮食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0月22日,兰考县检察院立案调查,10月29日,向兰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兰考县卫健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H公司依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餐饮具消毒工作。兰考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措施,组织人员到涉案企业实地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邀请开封市卫生监督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邀请检察机关到现场督导检查,就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2020年11月9日,兰考县卫健委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次日,兰考县检察院对H公司进行回访,发现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新上了消毒设备,增加了消毒程序,完善了自检制度,对消毒后的餐饮具逐批检验后再出厂并附上了消毒合格证明,健全了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厂区卫生条件也有了很大改善,达到复工复产条件。


复工复产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兰考县检察院多次会同卫健委到厂区查看,确保企业合规经营。经持续跟进监督,整改后出厂的消毒餐饮具干净卫生、包装相对规范、外型较为美观,客户的认可度得到了很大提升,市场给予了积极反馈,每天出厂的消毒餐饮具从3、4千套增加到5、6千套,业务量比2020年同期增长了40-50%。经过一年多的发展经营,H公司从最初的小作坊式企业,成为初具规模的标准化、机械化、规范化企业,实现了专业化、制度化管理,提升了市场竞争力。


三、典型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不合格的餐饮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餐饮具消毒工作,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为企业后续整改提供有效指引,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


10.张某某控告申诉案

“12309”涉企绿色通道

一站式解决企业诉求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河南H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返还他人892000元及利息的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22年7月22日,唐河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5日、25日,张某某亲属及其本人来到唐河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服务窗口,递交请求从轻处理的信访材料。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某某近亲属来到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该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张某某认罪悔罪,对法院判决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到位且取得谅解,于次日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是认真办理涉民营经济来访案件。在张某某递交申请作不起诉处理信访材料后,该院及时启动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成立“控申+刑检”员额检察官涉企案件办理小组,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系县域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负责人,鉴于已认识错误,钱款已执行到位取得谅解,企业目前正处于扩大生产关键时期,建议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坚持公开听证增强司法公信。2022年9月29日,该院组织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并现场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四是适时回访提升办案成效。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及时对该公司进行回访,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张某某明确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拟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苏打水等饮品生产线,落实好自身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

三、典型意义


(一)发挥控申职能,服务企业发展。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持续畅通民企诉求渠道。对涉及企业及企业家的控告申诉,及时导入程序,坚持依法办案,适时跟进处理,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


(二)强化横向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控申部门为企业解难事、办实事的桥梁纽带作用,能动履职把好信息收集关口,及时向业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创新探索“控申+刑检”办理涉企信访案件模式,助推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落地,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


(三)坚持能动司法,全力安商惠企。通过跟踪问效,及时掌握被不起诉人状况,了解企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引导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注入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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