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被害人权利

被害人权利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 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6、有自行书写亲笔证词的权利。
  7、有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
  8、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损毁相关证据的应负法律责任。

机构设置
网上互动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证人权利

被害人权利

法律法规查询

检察听证

指导性案例

版权所有: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豫ICP备2022003923号-1  联网备案号: 技术支持:青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