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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检察】促成刑事和解 用心办理“小案”

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3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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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6月19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家属送来的锦旗,锦旗上写着这样一句话。


刑事和解

该案件系一起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孙某时发现,孙某对自己因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十分后悔,想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是,他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矛盾化解

经审查,孙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承办检察官遂委托宜阳县刑事和解中心调解该案。

接受委托后,县刑事和解中心积极协调经验丰富的优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孙某了解了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意愿,后主动联系了被害人听取其诉求,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讲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和近年来刑事案件平均赔偿数额范围。

经过调解员多次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后检察机关也依法对孙某变更了非羁押强制措施。


下一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办案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用心用情办理每一起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


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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