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365 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刑事案件被害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追索抚育费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 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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