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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前职能作用创新公诉办案模式

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11-15 浏览次数:761 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与侦查、审判联系最紧密的检察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入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实现创新发展。

  

  构建新型诉侦、诉辩、诉审关系

  

  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与侦查均承担着控诉职能,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实际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诉职能与侦查职能可能注重“配合”多一些,“制约”作用发挥有些不够,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需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应是基于法治思维和诉讼规律的配合。其次,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制约,具体路径如下:一是对侦查质量的评判;二是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三是对不当或违法侦查成果的否定,从而实现公诉对侦查活动的制约,引导侦查行为。

  

  构建新型诉辩关系。诉辩双方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使双方具有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的基础。公诉人要树立平和、理性的现代司法理念,以更开放的胸怀尊重辩护人,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正确认识辩护意见的价值和功能。

  

  构建新型诉审关系。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诉审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动态制衡关系,这种制衡是一种诉讼机能上的制约。公诉对审判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不告不理、抗诉等方面;审判对公诉的制衡主要体现在对公诉证据的采信与否、对公诉意见的采纳与否,等等。树立审判权威与强化审判监督,相互依存,两者是典型的互为制衡关系。要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公诉工作生命线的意识,确保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要在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同时,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庭审中程序违法情况的监督,推动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充分发挥审前公诉职能作用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根本上看,诉讼活动就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对公诉而言,证据是实现有效指控的重要依据,只有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指控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首要任务。

  

  首先,公诉要发挥好传导功能。将审判阶段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证据意识向侦查前端传导,不断完善现有侦诉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类案监督等手段,将取证规范传递至侦查环节,督促侦查机关尽早完成从“抓人破案”到“证据破案”的转变,最大限度将证据确实充分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夯实侦查基础。

  

  其次,要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解决的是证据资格问题,证据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成为定案依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除应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外,还应当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放在非法取证行为上,对通过此类行为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在审查非法证据时,要坚持“是否违反具体禁止性规定”“是否侵犯公民权利”等底线原则,以底线思维界定非法证据。

  

  再次,要精确把握证明标准。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充分发挥公诉审前过滤、分流程序功能。一是用好不起诉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以审判为中心构建整体诉讼制度,但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审前的妥善分流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和有力保证。首先,要改变以不起诉率评价案件质量、人为限制不起诉比例的简单做法,综合运用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在适用不起诉的标准和范围内,依法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其次,要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思想,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坚决适用存疑或绝对不起诉。再次,推进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防止暗箱操作,避免起诉裁量权滥用。二是积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进入审判程序,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诉部门要充分把握这一变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建议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中发现不适宜的,再转为普通程序。

  

  创新公诉办案模式

  

  探索推进精细化审查模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提倡精准指控,构建精细化案件审查模式。

  

  一是促进审查理念精细化,要求在与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不发生冲突的限度内,做到审查案件尽可能的缜密、细致。

  

  二是促进审查内容精细化。一方面是事实认定的精细化。公诉审查案件要以努力发现“客观真实”为导向,采取“外科手术式”的事实认定方法,将案件事实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解为若干子事实,对每个子事实进行细致认定后,再将每个子事实按照逻辑经验“组装”成环环相扣的案件事实,如此往来反复,直到案件事实问题完全澄清;另一方面是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要求公诉人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判断准则以及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方面审慎、细致地综合分析、研判。

  

  三是促进审查管理的精细化。首先是促进流程管理规范化,找准流程关键节点,制定公诉审查流程图、风险防控图等,分阶段、分节点进行精准管控、实时监督,最终整合成一个完整、可控的公诉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其次是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监控机制,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实现专业化的质量评查和动态管理。

  

  着力推进亲历性审查模式。司法亲历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实现司法公正。要倡导直接言词原则,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要注重直接接触并当面询问证人、鉴定人,实现对言词证据的复核。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

  

  全面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中心,凭借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体而言,一要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内涵,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构筑案件的证明体系,将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二要充分审查和挖掘客观性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证据复核等审查工作,从犯罪现场、案件推演中,发现尚未收集到的客观性证据;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可能蕴含的客观性证据。三要全面拓展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借助法医学、痕迹学、生物学等专业科学知识全面揭示客观性证据所蕴含的信息;通过客观性证据对其他证据的检验,作证据间相互验证分析,质疑口供的客观真实性,从犯罪结果到犯罪过程、手段、工具、时间、地点和动机等事实要素,逐层回溯性推理,形成证据分析论证体系,提出从严认定事实、慎重处理案件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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