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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交通肇事逃避侦查者不受时效限制

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12-17 浏览次数:1293 次

  案情:1998年8月的一天,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当天李某就逃往外省。次日公安机关立案,同年12月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后达成协议并赔偿现金1.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接待人员表示同意研究考虑。1999年1月,李某得知已进行民事赔偿后,回家长期居住,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其间并无公安机关查找传唤。2013年底,被害人家属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后公安机关对李某实施上网追逃。

  

  分歧意见:本案是否应对李某追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对李某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部分进行评价。理由是:1998年李某肇事外逃后,公安机关并未进一步侦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此后,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待人员表示同意研究考虑。公安机关在长达15年多的时间里并未进行深入侦查,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其最长追诉期限应为15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对李某刑事部分予以追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究竟该如何理解“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处理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从汉语语义和条文逻辑上看,都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从住所地逃往外省,直到其家属代为赔偿1.6万元后,才返回家中。可见,李某有故意逃避侦查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可罚性。

  

  第二,接访人员仅口头承诺研究考虑撤案,并没有最终撤案。本案中,虽然李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要求公安机关撤案,接访人员只是口头表示同意研究考虑。而且,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是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的。因为,刑事案件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私人权益,还有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撤案的条件,本案根本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事实上,本案仍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案件并没有被撤销。

  

  第三,因侦查人员的消极行为而导致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于法无据。本案中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应当依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与应否对李某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关联。如果侦查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可以导致对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结果,那么,这不仅对被害人不公平,而且有损司法权威。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对李某的刑事追诉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需要考虑李某的后续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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