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次数:2043 次
近日,由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宜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县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并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司某某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司某某租用村民独家院作为生产假药场所,并在网上购买包装盒等。2020年3月至6月,司某某利用参加展销会之机,向部分销售商购买原材料用于自制“药品”,后将生产的部分“药品”销售。2020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司某某的出租房内扣押大量已生产的十余种“药品”成品或半成品。经认定,在司某某处扣押的假药价值12万余元。经查,司某某销售假药2万余元。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从严惩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违法行为人破坏药品领域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任,切实守好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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