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7-15 浏览次数:2702 次
为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规范, 7月14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分两组对看守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第一组人员前往看守所深入监区开展工作,先后查看了看守所近期的安全检查记录、在押人员名单、外提人员记录、留所服刑人员档案、使用械具、禁闭审批手续等卷宗材料,深入监区实地检查了监室、会见室、医务室、在押人员伙房等重点场所,同时与在押人员谈话,并与看守所干警就疫情期间的工作进行交流。 第二组人员前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通过查阅执行文书、实地检查执行监视居住场所、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与被监视居住人谈话等方式,重点检查了辖区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场所、安全措施、日常监管、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执行情况。 通过此次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既依法履行了检察监督职能,又促进了监管执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共同提升,更维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为什么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通过法条可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当然要对它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依法执行。 供稿人:第三检察部 葛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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