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6673 次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部门机构设置: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国家机关,机构内设办公室、计财科、政治处人事科、政治处宣教科、政研室、机关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侦查监督局、未检科、公诉局、控申科、民行科、刑事执行监察局、技术科、检务督察办、法警队16个科室(局)。
部门职能: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人员构成情况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行政编制76人,事业编制12人,实有在职职工89人,其中副处级1人,科级32人,科员24人。离退休人员34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并完善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申请拨付预算资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履行支出审批、采购等环节的审批手续,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做好资金预算管理、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792万元,其中:财政一般拨款1564万元;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228万元;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792万元,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1712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020.6万元,占56.9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649.6万元,占36.25%。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报刊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交通补贴、保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方面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1.8万元,占2.33%。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遗属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80万元,占4.46%。主要用于高清一体化终端、数字音频处理器、存储、功放、实物展示台等业务装备购置等方面。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1、收入预算较去年增加73.1万元,其中:(1)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71.1万元;(2)缴入国库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收入增加(减少)0万元;(3)专项转移支付增加48万元;(4)其他收入减少546万元。
增减原因:(1)人员经费支出和社保缴费支出增加;(2)专项办案经费增加。
支出预算较去年增加73.1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增加200.2万元,(2)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91.8万元,(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减少118.9万元,(4)项目支出减少100万元。
增减原因:(1)人员经费和社保缴费支出增加;(2) 上级交办案件增多,外出办案力度增大,公用经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增加。
2、财政拨款收入较去年增加571.1万元,增加原因:人员支出及社保缴费支出、办案经费增加。
财政拨款支出较去年增加571.1万元,增加原因:(1)人员经费和社保缴费支出增加;(2) 上级交办案件增多,外出办案力度增大,公用经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增加。
五、三公经费增减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6.3万元,较去年增加55.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较去年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预算1.3万元,较去年减少1.5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全部用于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访视察工作和研究案件等事项,接待7批次,78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维护费85万元,较去年增加57万元。其中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85万元。2018年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六、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共649.6万元,其中:办公费373.4万元,公务接待费85万元,维修(护)费64万元,交通费36.9万元,培训费13万元等。
七、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安排政府采购支出预算为80万元,其中采购4台实物展示台3.4万元;2台机柜设备支出预算0.52万元, 6个鹅颈话筒0.48万元; 4台显示器2万元;3个功放1.8万元;3台计算机1.5万元;6个音箱1.32万元;2台打印机0.46万元;1台MCU设备12万元;2台存储10.2万元;4台高清一体化终端41.2万元;4台数字音频处理器5.12万元。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8年我院按照省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导向正确、标准科学的原则,从德、勤、能、绩等各方面对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行政工勤人员分门别类进行绩效管理考核;我院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制定新的绩效管理办法,核定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通过严格的绩效考核,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质增效,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九、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底,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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